维乌斯“获得统治权之后,他立刻把公有地分配给那些替别人当雇工的罗马人”(注:狄奥尼修斯:《罗马古事纪》Ⅳ,13,1。)。需要指出的是,这里所说的“罗马人”实际上指的是平民,而不是罗马公民。因为,这些人没有“份地”,而罗马公民一般都是拥有小块份地的私有者。又因为他们在别人的土地上做雇工,说明他们无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,可见这些人不是公民。
尽管平民也像公民一样从国王那里得到份地,但是,平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和公民与土地生产资料的关系本质不同。公民是城邦生产资料的所有者,而平民只有通过与城邦建立从属关系,其中许多平民通过与贵族家族建从属关系才能间接使用城邦的,或贵族家族的土地生产资料。
古罗马作家费斯图斯(Festus)说:“父家长(patres)像对待自己的儿子一样,把土地分配给他们的仆从。”(注:转引自古朗日:《古代城市》,第260页。)这里的“仆从”包括被保护人、奴隶和其他从属者,他们的份地又被称为“彼库里”(peculium)。19世纪的法国历史学家古朗日(FustelDeCoulanges)阐明了从属者与生产资料的关系,他说:“家族的财产完全属于父家长所有,但他可以同小宗,甚至与被保护人共同分享。小宗在大宗灭绝后,对家族财产拥有权利,而被保护人却永远不会成为所有者。他耕种的土地只是托付给他耕种的,在他死后必须还给保护人。”(注:古朗日:《古代城市》,第227页。)
国王相当于城邦中的父家长,是全体外来平民的“保护人”。他也像一个父家长一样,负责给城邦的公民和从属于城邦的平民分配土地,但公民的份地可以世袭占有,平民则很可能没有继承权。《十二铜表法》第5表就体现了平民为争取财产继承权而进行的斗争(注:《十二铜表法》的内容参见谢邦宇等编:《罗马法》,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,第364页—371页。)。19世纪的罗马法研究者梅因(HenryS.Meine)说:“当‘遗嘱权’在法律史上第一次出现时,像几乎所有伟大的各种罗马制度一样,有迹象证明它成了‘贵族’和‘平民’间争论的题目。当时有一条政治格言,即‘一个平民不能成为一个大氏族的成员’(PlebsGentemnonhabet),其结果是把‘平民’完全排斥在‘贵族民会’(ComitiaCuriata)之外。因此,有些评论家就认为一个‘平民’的‘遗嘱’是不可能在‘贵族民会’中宣读的,因此一个‘平民’也就完全没有‘遗嘱’之权。……法律规定,父家长得使用他的财产(pecunia)的监护权——这一条法律除了使‘平民遗嘱’合法化外,不可能有任何其他的目的。”(注:(英)梅因:《古代法》,沈景一译,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,第115—116页。)可见,王政时期的平民对城邦的土地没有占有权。
土地看来似乎是在公民和平民之间平均分配,但是,未分配的公有地是公民潜在的生产资料来源。这就造成了生产资料在平民和公民之间的分配极不平衡。全体公民都有权占有和使用公有地(虽然公民内部也存在分配不均现象,贵族家族利用特权往往普公民多占土地),但平民完全没有占有公有地的权利。城邦可以给他们分配土地,也可以不给他们分配土地,平民只能被动接受。为此,公元前五世纪平民运动兴起之后,平民提出占有公有地的要求,经过两个世纪的斗争最终获得了土地占有权。
三、平民的劳动性质
王政时期,虽有平民通过各种渠道取得了份地,但是,看来并非所有平民都有土地。例如,在《十二铜表法》中就存在着“有产者(adsidui)”和“无产者(proleterii)”之分,说明当时还有许多人没有地产,或几乎没有地产。即使拥有两犹格小